農村法律咨詢?:訂婚“彩禮”受法律保護嗎?
問:去年,我弟吳xx與鄰村女青年孫xx經人介紹訂立婚約,當即給女方家彩禮10000元,4天后,我弟發現女方另有所愛,便提出解除婚約,并要求女方退回彩禮。女方認為是我家先提出解除婚約,不予退還彩禮。后經多方調解只退5000元。請問:我們要通過什么途徑才能要回余下的5000元彩禮呢?
答:就你提出的問題結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,提出如下意見。符合結婚的條件,《婚姻法》第七條規定:結婚的男女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。而訂婚是一種民間習慣,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,也沒有法律效力。任何一方不同意訂婚的婚約,隨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解除,也不須對方同意。
所謂“彩禮”,一般是指女方或其家長借婚姻向男方或其家長索取的財物,在舊社會實際上成為買賣婦女的身價,應該徹底廢除。我國《婚姻法》第三條明確規定:“禁止包辦、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。www.kxcnck.top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?!币蚨?,不論訂婚或結婚,女方或其家長向男方或其家長索取財物,都是違法的。這種彩禮原則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,解除婚約時,男女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原則,從實際出發,充分協商,合情合理地加以解決。
一般地說,彩禮數額巨大,且因此造成男方生活上嚴重困難,女方又有能力退還的,應當退還大部分甚至全部,如果女方生活困難時可少退。從你的咨詢來看,你弟與孫××訂婚才4天,時間不長,各種關系和情況比較簡單明了,且彩禮給你家帶來沉重負擔,因此孫××家應該全部退還。你們可以再次找女方協商解決,如不成,可請雙方單位、基層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必要時,你們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,給予正確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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